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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建筑边坡工程管理办法

浏览次数:5346 日期:2019-03-01 11:05:0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边坡工程管理,确保相邻建设工程的安全,保障城市生产和人民生活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辽宁省建设项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管理办法》《辽宁省建设项目选址规划管理办法》《工程勘察资质标准》《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建筑边坡工程技术规范》等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边坡工程(以下简称边坡工程)是指使用年限超过2年的永久性边坡工程,在建(构)筑物场地或其周边,由于建(构)筑物和市政工程开挖或填筑施工所需建设的人工边坡工程和对建(构)筑物安全、稳定或道路交通及人员活动有影响或有潜在影响的自然边坡工程。
  边坡工程结构类型有重力式挡墙、扶壁式挡墙、悬臂式挡墙、网箱挡墙、重力式水泥土墙、板肋式或格构式锚杆挡墙、排桩式锚杆挡墙、钢筋混凝土面板锚索、桩板墙支护等。
  边坡工程安全等级是指边坡工程按其损坏后可能造成的破坏后果(危及人的生命、造成经济损失、产生社会不良影响)的严重性、边坡类型和坡高等因素确定的分级,安全等级分为一级、二级、三级,一级表示破坏后果很严重,二级表示破坏后果严重,三级表示破坏后果不严重。
  第三条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是自然边坡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是人工边坡工程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
  边坡工程的责任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先导区管理委员会。
  第四条  边坡工程建设应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经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的基本建设程序,遵循“谁建设、谁负责”和“属地化管理”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边坡工程建设活动,除严格执行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外,还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单位


  第六条  通过出让、转让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为项目用地红线内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市政基础设施建设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大连市城市建设管理局,其他边坡工程的建设单位是工程所在地的区市县人民政府或先导区管理委员会。
  第七条  建设工程在规划选址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对规划区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为规划选址的依据。凡无场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或评估结果为不安全经过治理仍达不到安全标准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选址意见书申请。
  第八条  建设工程用地红线内或周围存在可能对建设工程安全有影响的建筑边坡时,依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结果,建设单位在进行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设计时,应同时进行边坡工程方案设计,并将边坡工程方案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国土资源、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参加。
  边坡工程方案设计未通过审查的建设工程,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予受理其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审查申请。
  第九条  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将边坡工程的建设发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监)测等单位。
  第十条  建设单位应将边坡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经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审查合格的施工图,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重新审查。
  第十一条  边坡工程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之前不得开工建设。
  第十二条  建设单位应根据设计单位提出的监测要求,委托有资质的监测单位对边坡工程实施监测。


第三章  工程勘察


  第十三条  勘察单位应当对边坡工程的拟建地域进行勘察,勘察范围应涵盖建筑边坡可能影响的区域,查明工程建筑地域及周边环境的地质情况,为边坡工程设计和施工提供地质资料及设计参数。
  勘察单位依据边坡工程安全等级进行勘察,一级边坡工程应进行专门的岩土工程勘察;二、三级边坡工程可与主体建筑勘察一并进行,但应满足边坡勘察的深度和要求。大型和地质环境条件复杂的边坡宜分阶段勘察;地质环境复杂的一级边坡工程还应进行施工勘察。
  第十四条  勘察单位应当根据规范、设计要求和工程实际制定勘察方案,并经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后方可实施。
  第十五条  勘察报告应当按技术规范和经审定的勘察方案编写,给出工程设计、施工所需的条件以及可能的破坏范围边界、破坏模式等,对边坡工程稳定性和危害性进行评价,并对工程设计、施工、监测提出合理的建议。
  第十六条  勘察报告应经具有相应资质的勘察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四章  工程设计


  第十七条  设计单位应当依据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以及建筑边坡周边的地质情况、周围环境、主体建筑设计要求和施工条件等进行边坡工程方案设计。
  方案设计应明确提出避免可能对周围环境和邻近建(构)筑物、道路、管线等产生不利影响或造成损害的技术要求和措施,并注明支护结构、周边重要建(构)筑物、重要管线及周边土体的控制变形值。
  第十八条  设计单位应根据审查通过的方案设计进行施工图设计,并就审查合格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向施工单位做好技术交底和工程施工过程的技术服务工作。对于施工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协助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研究解决。
  第十九条  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根据设计条件、施工要求和现场环境等编制“边坡工程管理专篇”,专篇应注明使用年限、使用注意事项、维修方法、险情预兆及应急措施等。


第五章  工程施工


  第二十条  施工单位应当依据经审查合格的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及相关规范要求,结合工程实际编制专项施工方案,经施工企业技术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审批通过后方可用于施工。
  第二十一条  施工单位应加强施工质量技术的管理,做好技术交底,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专项施工方案及施工质量安全有关规定等组织施工;及时进行支护结构的施工及坡面防护,严禁长时间暴露施工坡面;及时了解和分析监测信息,对可能出现的险情有应对预案,具备周密的防范和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文件、规范标准的要求对建筑材料、设备(构配件)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三条  边坡工程在施工过程中要确保相邻建(构)筑物及周边道路、管线等的安全及正常使用。
  边坡工程施工应采用信息施工法,发现边坡地质条件与勘察设计条件不符时,施工单位应立即通知勘察设计单位,及时调整设计。


第六章  工程监理与监测


  第二十四条  监理单位应建立完善的监理组织机构,根据相应的国家规范、技术标准、设计文件、施工方案等有关资料,编制监理规划和实施细则,严格依照监理规范实施监理。
  第二十五条  监测单位应根据设计要求、规范标准和工程实际编制监测方案,经建设、设计和监理单位等共同认可后方可实施。
  在遇到降雨以及地下水位涨落幅度较大、地质情况特别复杂等情形时,监测单位应当加强观察和监测,出现异常情况及时书面报告建设、施工单位。监测采集数据达到报警界限时,监测单位应当立即通知有关各方采取措施,必要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章  工程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及移交管理


  第二十六条  大连市市政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边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其他各区市县和先导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边坡工程的工程质量监督和竣工验收备案。
  第二十七条  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实施,竣工验收时应有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参加。
  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建筑物明显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载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等工程质量责任主体的名称和主要责任人姓名。
  第二十八条  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应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实施。
  第二十九条  边坡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受其影响的相邻建设工程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第三十条  通过出让、租赁或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边坡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将边坡工程与主体工程一并移交给建设单位或业主委托的物业公司或管理单位管理;其他边坡工程由责任单位负责管理。
  第三十一条  边坡工程管理单位应建立春季普查和汛期巡检制度,每年春季在汛期来临之前对边坡工程进行普查,汛期每次降雨过后对边坡工程进行巡检,并将检查结果上报责任单位,责任单位应定期将检查情况上报行政主管部门。发现质量安全隐患时,管理单位应及时通知建设单位采取处理措施,责任单位应对处理情况进行跟踪检查,确保使用安全。


第八章  工程保修


  第三十二条  边坡工程实行质量保修制度。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保修期限应不低于受其影响的相邻建(构)筑物的使用年限,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三条  边坡工程实行质量保证金制度。质量保证金按不低于边坡工程合同价款的10%预留,由建设单位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存入第三方金融机构托管建立的保证金专用账户,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满5年一次性返还。保证金的使用及返还程序依据《大连市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施办法(暂行)》执行。
  第三十四条  边坡工程的维修与加固,应由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检测鉴定机构对边坡进行检测鉴定后,由原设计单位或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维修加固方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施工。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五条  从事边坡工程建设管理活动违反本办法,由相关部门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罚。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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